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福建江夏学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成员学术规范
(201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福建江夏学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以下称为“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受聘于研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在研究中心从事研究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研究中心应加强对研究人员的学术规范教育,对研究人员在中心从事研究期间的学术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在受聘研究中心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福建江夏学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要保证研究中心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资料。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 核心内容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成果。
2. 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而未标明出处或论文雷同率(包括与直接翻译的成果比对)偏高。
3. 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4. 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5. 由他人代写、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论文代写的。
6. 购买、出售论文或组织论文买卖的。
7. 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8. 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透露、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9.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者未经许可而署他人的姓名。
10.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11.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负责处理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接到论文等学术成果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五条 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查处程序如下:
1. 成立调查小组。研究中心接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其中1人应为依托单位非研究中心成员的专家,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调查事项有关联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小组成员。
2. 启动调查。调查小组对涉嫌学术不端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可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申辩,也可要求研究中心及调查小组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申辩。调查小组在做出认定结论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提交调查报告。调查小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校科研处、福建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就所举报的问题或调查的事项予以明确答复或结论。
4.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查。研究中心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对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校科研处,由学校科研处上报福建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六条 对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应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做出以下处理:取消研究项目申请资格或撤销已立项的研究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福建江夏学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