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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发布日期: 2020-10-21浏览次数: 601

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首批获得福建省社科联批准设立的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其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为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和《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研究中心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围绕研究中心学术规划,以提升研究中心科研工作服务质量,提升依托单位会计学科的研究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福建省社科规划办和福建江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学术活动要以研究中心的学术规划为主要依据,切实推进研究中心提高科研水平,帮助科研人员成长,拓展研究人员视野,活跃研究中心学术氛围,激发研究人员研究活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修改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研究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研究中心年度重大项目或其他委托项目选题和项目申请,指导研究中心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参与各类成果的评审或鉴定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7-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其秘书可以由基地秘书兼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依托单位学者不应超过30%;基地成员与学术委员会成员重复率不超过30%,研究中心主任不再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委员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方式举行,其议题、日期、地点由研究中心主任会议提出。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但均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会议申请,经研究中心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召开。

第十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或参与,否则会议决议、表决、评定结果视为无效。若有需要,研究中心相关人员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举手表决、现场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或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直系亲属时,委员本人应自觉报告并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对所审议事项和评议过程获得的信息在会前会后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事项由学术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反馈给各委员,并以纪要或研究中心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上报和公布。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的权利

1. 对需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议题进行审议,有建议权。

2. 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3.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4.参加研究中心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支持研究中心发展。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的义务

1.遵守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纪律,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

2.对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的决议予以宣传,积极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献计献策。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义务。

4.对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的决议若存在不同意见,也应该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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